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GHFLYJS〔2025〕553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宁、石薇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会议”),并就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决
定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第 1 页 共 4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
议案为:
上 述 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5 年 10 月 1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
《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主
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包括: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股份数 202,052,6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2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 308 人,代表股份数 21,336,48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226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
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第 2 页 共 4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事项进行了表决。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
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14 人,共代表公司
股份 223,389,1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474%。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票的 99.96%以上获得通过,贾舒涵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 3 页 共 4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 宁
石 薇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 4 页 共 4 页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