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扬杰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事长提请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
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安排专人负责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筹备并监督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
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并同意会议召开。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通讯表决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方式。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
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有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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