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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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珠海格力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是公
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职责。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
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
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
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
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
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
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
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
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
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
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
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
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
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
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
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
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订立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报废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
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十二)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或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六)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十八)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
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
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四条 在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
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
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
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
正后的财务信息,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鉴证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至少披露受影响
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如
有)。
 (四)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
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
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
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
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5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
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投资管理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
并指导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有按
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事务中
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职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须在重
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职责,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
机构审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节 文件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当年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建立档案,保
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
露文件的,需经投资管理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
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
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
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信息沟通可以参考
公司其他相应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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