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
生品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格
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所
有外汇衍生品业务均以规避风险、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为基础,不得
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仅与具有合法资质、信用良好、风险控制严
格的金融机构开展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外汇衍生品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执行程序
第七条 业务部门根据公司进出口经营目标、客户合同、投融资等情况进
行预测并提出具体交易需求,作为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依据。
第八条 资金管理部根据业务部提交的具体需求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实施交易员、复核员、部门领导、公司领导的四级管理审核机制。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账务处理和会计规范。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部密切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
风险,建立汇率监控机制,合理安排资金头寸,避免因资金流动性不足导致的
违约风险,保障交易业务安全并定期报送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报告。当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开展分析研判,及时向公司及董事
会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合规性、内控执行情况实施监
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
公告,包括董事会决议、业务额度、业务品种、风险分析及已开展业务的具体
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