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会先于前述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布当期相关发行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节临时报告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波动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
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人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
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信息将在巨潮资讯网或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投资管理部是
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长领导。
  第三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投资管理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等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
             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四条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悉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有关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公司保密
工作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完善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组织推介会、
电话会、接待投资者来访来电等多种形式举办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
交流。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坚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同时,对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来访活动,实行信息披露备查
登记制,对来访时间、访谈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跟踪及收集证
券服务机构与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分析报告,及时掌握外界对公司披露信
息的反应。同时协助公司维护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关系。
  第五十四条 对于可能涉及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重大信息时,公司任何人
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
点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
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
告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
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投资管理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10年,相关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深交所。
     第六十三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章
节所述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暂缓、豁
免信息披露的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投资管理部;
  (二)投资管理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投资管理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
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在相关权限内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参照本
办法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如需)。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