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了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
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
者。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
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应向监管机构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
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
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
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
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
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
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
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
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
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录音、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
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遇重大事件
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
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
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
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六十一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
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
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六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
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把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