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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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投资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
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投资管理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
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
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信
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重大事项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
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
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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