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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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
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
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
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
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
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
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持续推动公司市值成长。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负责、经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
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
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
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
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
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
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
心。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
立足提升公司质量,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依法
依规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
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
反映公司的质量。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
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的需要,在符合回购
法定条件下,积极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并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
划和储备。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依法注销,也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将回购股份
用于其他法定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
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前述指标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和分析,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
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及时通过合法合规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
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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