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有效性,保证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
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
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
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
负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
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和任职能力测评。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
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
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
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
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
以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
审计结果负责。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
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控制、
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
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
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
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
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
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
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所
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
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
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
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
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该抄送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调相关单位给予
协助。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
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
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主要分类为经营管理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经营管理审计范围包括:研发试制、采购业务、生产制造、销售管理、财
务管理、资金运作管理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业务环节的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范围包括:基建工程、离任等特定事项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
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
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
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
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审计部应
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后,如有异议应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
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应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
评价并提出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必须依照要求组织整改并
报送整改结果。公司审计部应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
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审计部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报告整改要求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
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
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工作人员,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的;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