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业务发展需要,
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包括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的独立法
人实体、合伙企业、自然人设立合资、合作公司或联合开发项目;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包括通过股权受让或增
资方式投资持有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
额;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在投资等经营活动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
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 投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
(三)效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交易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但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本办法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
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或总裁批准。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生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以
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
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外,均不得自行对对外
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总裁班子、
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
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并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进行
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以及投资的会计核算和安全性、收益性
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对外投资活
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二)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三)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四)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五)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等现象;
(六)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七)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真实、合法;
(八)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重点检查向子公
司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派出人员是否恪
尽职守,忠实维护公司利益;
(九)对外投资项目为公司带来的收益是否与预期效果相符,在项目执行
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事项变更。
第四章 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对投资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并经法定程序任职,负责或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决策、运营。
第二十二条 选派人员由公司总裁决定,并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公司作为股东给予其的授权,在被投资公司的股东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中实施表决,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
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派人员应将参加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会议情况及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 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后,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投资标的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相关会
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具体运作参照《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
第六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相关规定参
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七章 投资的收回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公司、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清算或申请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投资、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二)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三)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资收回及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被投资公司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处置
上应遵循相应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四条 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授权
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