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
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
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因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最低人数;
会计专业人士;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 除非另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就解除董事职务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
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主动申请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干部辞
职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章 工作交接与离任审查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
会、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
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
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确认是否存在对离职人员的追责
事项,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
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义务事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
行,且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责任及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
因任期结束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
业竞争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
而免除。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离职持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以及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对
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报送司法机
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