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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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
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
利益,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
其他有关的证券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
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信息外,可以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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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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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具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具有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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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至少一家发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等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
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四)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五)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
项等有关各方;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
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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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
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
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对外担保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等;
  (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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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对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意见;
  (六)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要事项;
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按规定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
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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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编制和
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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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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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的情形,
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
原因等。
  第三十七条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
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
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
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 5.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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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
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
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
异。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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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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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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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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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及按照公司《投资者
关系制度》处理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对外投资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及重
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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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
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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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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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重
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
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披露流程及保密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审议;
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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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九条   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产生异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发生
可能影响本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或对本公司产生其他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
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出问询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收到问询函后,应立即开展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予以回复;公司根据回复情
况,如发生需要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上述情况时,必要情况下,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七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交易发
生前将该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根据该交易的金额确定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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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当
日,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送交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
情况。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
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经理层有关人员和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
书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
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董事会审议,则董事会秘书应在征得公司董事长同意后,直接
将临时报告文稿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部门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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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子公司担任董事中级别最高的人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
名义发布。
  (六)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
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签发。若总经理认为
必要,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核签发。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职能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
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
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查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内部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定严格审查、审核和签发制度,
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
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内幕人员对于以下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一)未经公司公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资料、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二)未经公司公开披露的保密期限内的重大事项、重要合同、协议、财务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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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报告等;
  (三)其他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临时报告、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的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指标等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存档与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保存,实行
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历届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股东会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
报告、决议、会议记录纪要等;
  (二)公司董事会对外发布的公告、定期报告等;
  (三)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
计划等文件材料;
  (四)公司内部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
等文件资料;
  (五)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请示与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等;
  (六)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资料;
  (七)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八)收到的上级通知、会议纪要、公司文件、各种协议、合同等。
  第八十五条    每次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股东会闭会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应立即将资料分类、编号、立卷、归档,不得延误。每年三月份将全年度档案进行
整理,妥善保管。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档案管理制度,所有档案资料一律放
入文件橱内,文件橱钥匙专人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复印、摘抄、复制(包
括电子文档)档案内容。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档案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销毁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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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中,注意保密。不归档的文件资料、带有字迹的纸和失去价值的资料,不得随意丢
弃,应按照规定,统一粉碎销毁。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
的,应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
其一定处罚。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检查、
调查。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必须依照公司章
程及公司奖惩制度的具体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罚款、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涉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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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的;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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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的;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网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九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
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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