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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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
港股份”)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
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第六号 定期报告》工作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和监
督作用,勤勉尽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四条 如果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
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在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将年度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同时,应同时提交对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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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年度履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第六条 出现上述第四条、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
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
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相关原件存档。
第三章 年度审计的监督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
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
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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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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