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
份”)董事会决策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
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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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
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须具
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
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保证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能胜任委员会的工
作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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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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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重大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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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
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
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系。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事项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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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后,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督促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与改进方法;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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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重大关联交易等的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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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
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妥善保存。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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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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