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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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
份”)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办法》                            《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根据《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包含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
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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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则根据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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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管,经提名
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
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会议通知中应明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通知发
出时间等内容。会议通知应附有内容完整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
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亲自
出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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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
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会议。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提名委
员会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需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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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
行。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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