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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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
份”)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
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当选委员于会议后立即
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则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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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一至两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中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进行审议;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业
务重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外部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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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
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会议通知中应明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通知发
出时间等内容。会议通知应附有内容完整的议案。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
成员应亲自出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
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
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会议。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战略委
员会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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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董事会秘书需列
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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