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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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
份”)对举报投诉的管理和对举报人的保护,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经营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诉、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行为;
  (二)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
  (三)其他危害公司正常运营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投诉方式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时应当说明事
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投诉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公司提倡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的,审计委员会将严格保密并以适当的
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三章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做记录;在24小时内对投诉、举报
事项进行分析评估,按以下原则分级处置:
  (一)A级: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审计委员会认为性质严重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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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判断,认为举报事实基本属实的,按以下方式
处理:
为的,公司审计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决定调查方式,并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委员会、董事会报告,根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要求提出调查方式,在查明情况后,
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提出处理和改正意见或建议,并就处理情况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和
董事会;
  (二)B级:按初步调查判断,举报内容具备事实或者构成违纪行为,但不涉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内容性质不严重的举报或投诉,按以下方式处理:
专人对举报内容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提出建议,或向被举报人所在部门提出处
理意见,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处理结果的举报案件,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反馈处理结果;
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对该管理缺陷,提出补救措施或纠正措施的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
应对该缺陷或失误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馈处理结果。
  (三)C级:经初步调查,由审计委员会初步判定投诉缺乏依据,但其性质并非
主观上的恶意诬告或诽谤,应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四)D级:经初步调查,由审计委员会初步判定属于恶意诬告、诽谤的举报或
投诉,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根据举报人行为给被举报人或公司造成影响的危害严重
程度,作出相应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受理的举报或投诉根据调查需要,可要求被举报部门和人
员提供与举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并可要求被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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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人员就举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调查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出具调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司管理层;
判定为A级的举报或者投诉,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或投诉事件,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按管理权限进行处
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完成处理举报或投诉程序后,其相关材料予以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所有与财务相关的违规行为均向内部审计机构汇报。
                  第四章 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受理举报或投诉事件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保密、回避
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借举报或投诉之名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
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举报或投诉,不适用本
章规定。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章       反 馈
  第十六条 公司将根据投诉方式,在调查结束后向举报者切实反馈。对于举报相
关违规行为的员工,经查证非恶意诬告或诽谤者,公司将不施加任何惩罚或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投诉举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本制度由公司审计
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纪检干部根据举报涉及内容,向公司党组织进行汇报,并履行相
关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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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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