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高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高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
港股份”)高风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
善高风险投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风险投资业务”是指公司将来可能从事的经营风险
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具体包括股票、
基金、债券及权证等金融工具、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及
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
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金融工具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证券交易机构买卖其他上市公司流通股、基金、债券及权证等金融工具,不包括
公司以参股、控股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股权投资和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
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债券投资。
外汇买卖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
公司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
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
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汇、利率、指数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委托理财主要指企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通过合约委托他人在境内外
各类资本市场上投资获取回报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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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谨慎决策、规范操作、
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方针,对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并
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投资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控制制度,明确
投资业务授权、决策、执行、处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
施和程序,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高
风险投资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高风险投资,也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
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高风险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高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审
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
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高风险业务的投资。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公司选择投资项目时,应先进行市场调研,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和投资风险评估。
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应对多个市场或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广泛
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
性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公司处于持续督导
期的,应由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就高风险投资出具专项意见。
第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后,公司应提供投资项目的基本资料:市场状态,资
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同时结合公司和被投
资项目的实际进行初步论证,并提供相关合法批文、可靠数据,以及测算计算表
等,形成投资初步方案。
第三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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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确认为可行的投资项目,应按权限逐层
进行审批。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
从法律、财务、企业发展等各相关角度进行调研,并形成初步方案,报公司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后,形成综合意见。
(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综合意见根据董事会决策
程序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专题讨论决定。
(三)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将按照《空港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
规定将待决策的文件和资料送达各位董事,并收集董事反馈意见。
(四)董事会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充分讨论,高管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有
建议权和质询权。
(五)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权限划分依据公
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对外投资等事项的相关规定
执行。
(六)对于需由股东会审议的高风险投资项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
场会议外,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章 规范操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高风险投资项目
的调研和风险控制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高风险投资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
日常交易及结算管理。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方案实施计
划进行交易和操作。
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严格执行风险管理人员与交易人员、财务人员相分离的
原则,互相不得兼任。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充分了解高风险投资的
专业知识、风险控制,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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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高风险投资项目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总经理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
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高风险投资项目涉及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文件的,投资合同或
协议等文件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
正式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应每年定期(季度、中期、年终)向董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董事会根据其收益及风险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增加报告频度,并及时制订
应对预案。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
立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高风险投资的财务监督机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应于期末对高风险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公司应根据
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
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于每年期末对高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审计
内容主要包括:投资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投资品种效益测算、风险敞
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在每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就全年高风险投资的开展情况和风险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公司进行的高风险投资谋取个人利益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视情节严重对相关
责任人予以警告、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辞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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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公司视情
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同时,
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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