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25年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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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2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年度报告(以
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和
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指年报、年度业绩预
告、年度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错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财务报告相关内控制度,确保年报、年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
报真实、公允的反映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第二章 重大差错认定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差错: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行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其他内部制度,导致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
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有关人员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差错,由本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制度、
规定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及
本行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问责的轻重应当与有关责任人违规事实、情节轻重、危害后果
的严重程度以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 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本行责任人,可采取的责任追
究形式包括:
 (一) 经济处理;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行察看、
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诫勉、强制调岗。
 对于因舞弊等违法行为导致重大差错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故意造成差错且情节严重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四)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
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六)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
 (七)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八)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二)初次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三)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
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或本行章程及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上银发〔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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