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5 证券简称:豪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0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55,131,39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715%。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04人,代表股份89,039,96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1501%。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209人,代表股份444,171,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621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205人,代表股份89,172,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17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979%;
反对19,99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18%;弃权1,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9,175,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5750%;反对19,995,5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24,17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979%;
反对19,995,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18%;弃权1,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9,175,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5750%;反对19,995,5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24,17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980%;
反对19,995,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17%;弃权1,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9,175,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5754%;反对19,995,12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表决情形: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43,630,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
反对5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4%;弃权1,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8,631,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938%;反对5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6%;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表决结果:同意425,857,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69%;
反对18,31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8%;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0,85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627%;反对18,312,08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25,839,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29%;
反对18,330,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8%;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0,840,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426%;反对18,330,03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25,839,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28%;
反对18,330,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8%;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0,84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424%;反对18,330,18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25,856,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66%;
反对18,31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30%;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0,85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614%;反对18,313,28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25,857,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69%;
反对18,31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8%;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0,85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627%;反对18,312,08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25,857,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69%;
反对18,31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8%;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0,85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627%;反对18,312,08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25,857,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69%;
反对18,31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8%;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0,85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627%;反对18,312,08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25,857,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69%;
反对18,31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8%;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0,85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627%;反对18,312,08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25,857,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69%;
反对18,31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8%;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0,85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627%;反对18,312,08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425,857,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69%;
反对18,312,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8%;弃权1,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0,85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627%;反对18,312,08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智、丁伟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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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