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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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认定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规定审慎判断拟披露的信息是否满足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事后监管。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三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
在事件发生日前3日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事项资料、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由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证券事务部在2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
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暂
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前
述条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
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公司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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