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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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
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工
作在公司治理、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
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资产安全、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
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体制
     第六条   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
  (一)建立健全本公司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
估。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第七条    各负责人对所管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
员(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和兼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有计划地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逐
步形成梯队建设,不断为股份公司发展培训合格审计人才。
  第十二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
员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
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
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内部审计事项以及在审计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
行,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
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
不受控制和干扰。
  (四)审计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
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项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
以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
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六)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优化;
  (七)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提交审计委员会;
  (八)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经营计
划、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材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财务报
表等相关资料,以及所有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 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
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向公司报
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
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
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
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
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所有
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
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
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要加强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
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
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
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
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
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
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 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
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报告
(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
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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