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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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
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上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
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但不限于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印章、数据资产以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有关文件和物品,交接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备查。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内
部审计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报告。
  第九条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忠实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
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
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
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
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不受前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召
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
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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