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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经其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工商登记事宜的议案》(以下称
“《章程修改议案》”)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广东
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章程修改议案》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议案和决议。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章程修改议案》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或口头证言均真实、有效、准确、完
整,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所发布或
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承诺、
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须对其承诺、
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章程修改议案》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
《章
程修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章程修改议案》,
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
二、《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
《章程修改议案》对《公司章程》内容的修改如下:
修订前的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0,279,233
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
通股 1,760,836,233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1,750,279,233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注: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变化而无内容变更的未在上表列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章程修改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
过;《章程修改议案》所涉及的对《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