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岳先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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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
四)下午 14:30 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 99 号天岳先进公司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
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见证。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信息、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
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1),公司董
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网站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经修订后的通告。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日期、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
路 99 号天岳先进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76 名,代表股
份201,352,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872%。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名,
代表股份 1,81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 A 股股东、列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及通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会议通知及通告列明的
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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