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承科技: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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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济管理中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
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专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
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专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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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专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
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九条 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
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
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
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
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四条 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
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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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七条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
经公司讨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可随时审计。
  第十八条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
随时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职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实施;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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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资项目进行审计;开展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职权
度、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财务收支、对外投资、联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制定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会议;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
察实物资产;
材料;
定;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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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全 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真,应负审计责任。审
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
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审计范围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章 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证据是内部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
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 各
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的取证签证单;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
称、来源和时间等。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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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内部审计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前两个月内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重要
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 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
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项目
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
目审计计划,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于实施审
计前 3 日,向被审计单位书面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
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
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
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于审计终结后 15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草稿。
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结论或问题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以审
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内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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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
和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向审计委
员会报出。
  第三十一条 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 7
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 3 天内作出复审
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 15 天内进行审计,在审计中
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
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
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有关
职能 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
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整改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自收到被
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反馈说明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计回访,
并将审计回访结果报告给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
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
事项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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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
项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
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
  第三十九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
年 6 月底。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50 年)和
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凡需
将审计档案借出内部审计机构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批准。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应给与表扬或奖励。内部审
计机构提出奖励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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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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