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承科技: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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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投资价
值,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天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
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的战略规划、完善的公司治理、
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
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
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
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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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
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
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
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
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
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
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
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
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
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
  第八条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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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
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
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
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研发、财务、市场
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
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
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
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
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
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
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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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
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
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平,落实打造“长期、稳定、可持续”
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为股东带来长
期的投资回报,持续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建立与资本市场的
有效沟通机制,全面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e 互动”平台、投资者邮箱、投资者专线、接受现场调研、
业绩说明会等各种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司价
值。
  (五)信息披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信息披露坚持以投资者需
求为导向,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针对性,主动披露
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强化行业情况、公司业务、风险因素等关键信息
披露,减少冗余信息披露,为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
  (六)股份回购。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
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
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
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
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的平均
水平进行持续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在相关指标接近或者触发预警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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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需在 24 小时内召开紧急
会议,分析原因、评估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
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联合总经理办公
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等多
种方式有效传递公司价值;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
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
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市场机会等,以及任何可能对股
价产生正面影响的积极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增持股份的
措施,以支撑股价;
  (五)如情况严重,可考虑临时停牌,以防止恐慌性抛售。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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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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