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承科技: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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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
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天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经
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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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在行业,熟悉
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离任审计分为强制性审计与选择性审计。凡属调离、辞职、
解聘情形的,必须执行离任审计;其他情形,由董事会决议是否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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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设置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的以下事项:
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成交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低于 0.1%的交易,或不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要求总经理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董事的质
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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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
及公司制定的其他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
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预计将超过一个月的,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
理人选。
  第十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应履行
下列职责:
  (一)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二)应熟悉和掌握自己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
出建议和意见;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精神和
总经理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保证与总经理的全盘工作计划
和部署安排高度统一,协调一致;
  (四)协调所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统一、
高效、坚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五)可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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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总经理委派的管理工作;
  (七)根据业绩和表现,有责任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
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八)贯彻落实总经理授权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
理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
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下属
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九)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十)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及时
正确的解决方案;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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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
司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决策除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形式做出外,还可以
总经理决定指令方式做出。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外出时,由总经
理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总经理办
公会议。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采取灵活便捷的通知方式,不受通知时限的
限制。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
  (一)研究决定公司科研开发、生产、营销等经营方案;
  (二)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研究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方法;
  (四)传达有关文件、指示、决定以及董事会决议,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方法;
  (五)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修改、完善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七)听取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报告和汇报,研究、部署和总结公
司工作;
  (八)编制审定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重要奖惩决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
案;
  (九)公司人事变动、机构设置和奖惩决定;
  (十)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总经理办公定期会议以月度例会形式召开,审议上月工作的完成情况、本月
工作计划、及其他有关公司发展、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原则上由总经理提议召开,各分管副总经理也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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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之前,应按照公司内部会议管理制度的
规定由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以书面方式或电话等口头方
式通知会议参加人。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应按照公司内部会议管理制度的规定由专人
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
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按拟定议题、讨论议题、作出决定、
实施决定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应充分沟通,全体参会人员应
明确阐明自己的意见或观点。涉及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参会人员需明确表明赞成
或反对,每个参会人员有一票表决权,总经理会议的决定应由全体参会人员过半
数通过。
  如对某项议题无法形成决定时,在保证相关人员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公司应
尽快召开新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议题做出决定。
  如对某项议题无法形成决定、而该议题对公司生产经营来说非常紧迫时,为
了提高决策效率,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主持会议的总经
理或副总经理有权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做出最后决定,并抄报董事长。由主持会
议的副总经理作出决定的,应于会后报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九条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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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
录,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列席、记录人员姓名;
  (三)会议讨论事项、出席人员发言要点、讨论情况及相关决定;
  (四)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
确认。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和记录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保
存期应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
论的秘密事项。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当
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总经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当向董事长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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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工作细则组织实施,并将及时执行情况向董
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
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所担任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
责任时;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出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在资产、资金运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出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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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
内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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