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668 号
致: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律师参加现场会议并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
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
大道 9 号召开,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1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8,537,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616%,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546,609,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826%。
票的股东共计 7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91,928,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789%。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27,237,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104%;反对 10,914,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661%;弃权 3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686,7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157%;反对 10,914,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56%;弃权 3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2,311,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200%;反对 5,983,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5,759,9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09%;反对 5,983,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52%;弃权 24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4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拟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2,264,1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171%;反对 5,949,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5,713,0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799%;反对 5,949,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75%;弃权 3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2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本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11,453,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3470%;反对 26,677,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282%;弃权 40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4,902,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563%;反对 26,677,9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020%;弃权 40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11,551,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3531%;反对 26,636,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256%;弃权 3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5,000,9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634%;反对 26,636,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572%;弃权 34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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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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