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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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5-07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监事对本次监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监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并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六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 3 名,实际到会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
雯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此前全体监事列席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决
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
告》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
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本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修订)》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
使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
构调整等,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公司
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73)和《广东明珠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工
商登记变更等相关具体事宜,以相关登记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事务所”)为公
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对公司 2024 年度会计报
告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监管机构要求,遵
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签字会计师不存在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为保持公司审计工
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利安达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与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本期审计费用合计为 150 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74)。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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