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泰: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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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
人治理,健全内部约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
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经营班子须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
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经营班子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
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
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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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由总经理、
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
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
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
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
报公司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罚措施、行政监管措施、日常监管措施等;
施、纪律处分的;
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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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项。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公司向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
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问责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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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
在进行上述问责形式的同时要求被问责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
由董事会、股东会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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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
的问责,由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经理层经营班子成员的问责,由总经理、
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联
名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小组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同
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小组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小组提出
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提议罢免职工代表董事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问责小组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
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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