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荣泰电
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在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
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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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及社会声誉;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
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
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
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
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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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
聘的提名审议,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
议;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
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工作应公平、公
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
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
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同时,应对每个有
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分、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
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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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要素及标
准,并通知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公司审计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
(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六)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符合聘用条件并履行本制度规定
的决策程序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非公开选聘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化超过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审计
业务约定书》;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制度
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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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三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的情形;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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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改聘工作。除第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
应当按要求披露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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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予以解聘:
(一)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三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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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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