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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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119 号 2 楼 邮编:26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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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根据《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
本所高强律师、滕晓峰律师就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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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等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主持。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事
项的通知刊登在 2025 年 10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30。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在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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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
定。
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格合法有效。
持股凭证及报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
委托代理人 38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6,431,085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的 56.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442,836,14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594,94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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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
权登记日 2025 年 10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
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
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13 项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由股东代表董婷婷女士、张志刚先生负责计票,监事代表史海宁先
生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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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 13 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5,4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82%;反对票 18,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票 2,066,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6%。(上述比例直接相加之和不等于 100%,系
数据尾数四舍五入原因所致,后同)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5,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82%;反对票 18,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票 2,067,0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8,2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87%;反对票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票 2,067,0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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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23,6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44%;反对票 23,7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1%;弃权票 2,083,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615%。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5,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82%;反对票 18,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票 2,067,0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2,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77%;反对票 20,9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票 2,067,6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8,2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87%;反对票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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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票 2,067,0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8,3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87%;反对票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票 2,066,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8,3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87%;反对票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票 2,066,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7,4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85%;反对票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票 2,067,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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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7,5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85%;反对票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票 2,067,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0,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74%;反对票 23,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票 2,067,0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74,347,81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386%;反对票 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票 2,067,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58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之规
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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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
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
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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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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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滕晓峰 经办律师:高强
经办律师:滕晓峰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