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
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放资金
风险处置预案
(2025年十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
放资金风险,切实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放资金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公司
董事长担任组长,为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担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证券事务部、资产运营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
放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管理部,具
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当立即启
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应建立动态沟通监控机制,领导
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公司指派专门人员共同负责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
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章 风险处置原则
第五条 对存放资金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放资金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放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
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
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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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放资金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
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
扩散和蔓延,将存放资金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资金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符合原银保监会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34条规定;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财务公司注
册资本的50%;
(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
险等事项;
(五)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
额的比例超过50%;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七)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
患的事项。
第七条 存放资金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
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放资金风险原因,
分析风险的动态。
第九条 领导小组应视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
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化解风
险,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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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二)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三)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
(四)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
(五)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六)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七)必要时起草文件向国铁集团及上级单位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
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其他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十条 存款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
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应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
进行评估 ,必要时不再存放资金。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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