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国际
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
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资料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记录、相关责任人签署的文件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低于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要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要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相关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除本制度的规定外,公司还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具体
内容、程序和标准(详见《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
序:
时报告;
程序后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履行以下审核批准程序:
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相关资料,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领导审
核后,依法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
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的撰稿。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遇有须由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
息披露任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会议及其它
涉及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有关会议。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
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配合义务,应为信息披露提
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公司委派或
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其他负责人或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
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根
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制度,须报告的信
息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
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
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应当定期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按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并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对外投资
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完成董事
会秘书布置的具体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七)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及传递,确保
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
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履行配合义务。
(八)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信息由董事会办
公室收集、整理,由公司档案部门保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及日常管理,
保管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簬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应保持充分信息沟通,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并确保信息的公平披露,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
开展。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报送、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本章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
司各归口单位、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章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
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十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
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
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
函(附件2),对方接收人员应当签署回执(附件3),如接收人员不签收回执文
件的,则相关信息不得交付。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
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
第五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
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
披露相关信息,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
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信息
披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公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信息披露报告、
公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
司信息披露报告、公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报
告/公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披
露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公告出现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公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七)其他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究责
任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
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追究责
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本条所规定形式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
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定,且公司有权视情形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
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
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
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 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生效日期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对象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报送信息类别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 2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本公司拟向贵公司/单位报送 (信息名称) ,该等信息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
定的内幕信息,特此函告贵公司/单位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
重点提示如下:
该等信息仅用于 (明确用途)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目的,且应确保相关
人员知悉其严格保密义务;
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泄露时调查之用。
贵公司/单位及接触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
因泄露相关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特此提示。
贵公司/单位应在收到本函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确认
知悉并同意履行保密义务。感谢贵公司/单位的理解与配合!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保密提示函》及报送的以下文件:
我司/本单位确认知悉并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该
《保密提示函》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特此回执。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