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 上港集团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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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管理制度,规范以总裁为首的公司经营班子的经营行为,
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总裁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
聘兼任总裁,总裁也可由董事兼任。
  第四条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经理情形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第五条 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聘任或解聘总裁必须有董事会决议。总裁因故离任必须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离职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奖惩方
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副财务总监、总法
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福利计划,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授权由总裁决定:
  (一)决定任何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二)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的对外投资及对外投资的变
更(含合营的股权投资,及合伙、联合体及其他类似安排等),资产租入或租出,
收购、兼并,债权、债务重组,借款及具有借款性质的负债,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以及重大业务计划、投资计划、预算或营运计划的批准或对该等计
划的实质性修正等事项;
  (三)决定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
事项,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四)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的现金或证券类委托理财事
项;
  (五)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外)。
  在决定相关事项是否属于本条所列事项时,应将一系列相关交易视作一个单
项交易,并将所有相关交易涉及的金额汇总计算。
  第十条 总裁在聘任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主要经营者时,应事先进行严格
考核,广泛征求意见,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总裁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和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副财务总监、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聘任和解聘的
意向和理由。
  第十二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总裁在主持和决策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时,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积极
防范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总裁应遵守下述各项规定:
  (一)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
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关联关系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八)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政府主管
机关披露该信息:
               第四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具体报告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资本项目、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其他必须向董事会报告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总裁必须保证其向董事会所作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如遇突发性或急需董事会决定的临时重大事项,由总裁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动议,经董事会同意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也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总裁办公会议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公司重要的议事决策机构,总裁在议事中应当认
真组织讨论,听取参会人员意见,总裁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最后决策权。议事
决策的范围是《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所赋予总裁职权的事项。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高级管理人员等。
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 1 次,如有必要,总裁可决定增加
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召集和主持,并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内容、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等。集团办公室负责通知和组织总裁办公会议。
  如总裁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总裁可委托 1 名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或副财务
总监)等召集或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裁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准备、记录和归档事宜。集团
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日前 3 日通知与会人员并提送有关书面议案。会议期间,集
团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置及其分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班子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副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裁全面履行《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和副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在总裁的
领导下,协助总裁管理生产业务、投资发展、资产财务、工程设备、人事组织、
安全、科技信息、法律事务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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