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 上港集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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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人才发展战略,确保公
司能够快速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
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副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
审计师及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
全体董事 1/3 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应当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可以由公司相关
业务部门人员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工作组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做好相关议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出席时应指
定其他 1 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含 2/3)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
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亦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对担任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进行
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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