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尚未披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
要求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未依法对外
披露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利用内幕信息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正
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
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以任何方式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除非系履行
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
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
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附件 1),按监管法律、法
规、规定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
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部门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上
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附件 1),并
于 2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档案表》进行登记汇总、存档备案,并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
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以上,以供公司自查及监管机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
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
局。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 1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
公司简称:上港集团 公司代码:600018
内幕信息事项: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序号 姓名 知情人 所在单 职务/ 身份证 知情人联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登记人 登记时 备
身份 位/部门 岗位 件号码 系电话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息阶段 间 注
董事会秘书签名: 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
注:
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 2: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上港集团 公司代码:600018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签名:
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