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 上港集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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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
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国际
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若本办法约定的条款同当前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颁布的有效规
范发生冲突或不足以达到当前有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则应参照当前
的有效规范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
容公司违规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接受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内设机构、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管理,设立募集
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账户”或“专项账户”)
的,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及其他
相关方(如有)签订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或商业银
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与相关机构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的接收、
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均须在专项账户内进行。募集资金账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的,在专项账户使
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
其他银行;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可以随时到监管银
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
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申
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规定;
 (三)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
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非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
约定的用途。
 (四)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
 (六)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如有)应符合监管机构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二)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根据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如有)及募集说明书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约定,经董
事会或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持有人
会议决议履行变更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非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
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程序。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方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年末余额、募集资金账户运作情况等,并说明
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公司设置
专项偿债账户的,应披露该账户资金的提取情况。
  (二)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至
少每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及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
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公司将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
有关会计记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
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
理人。
  第十六条 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及披露用途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
账户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向银行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从严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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