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能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22: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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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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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成都豪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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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
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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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七)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说明会或路演;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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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
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
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
明会。
  第十六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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