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能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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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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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
份。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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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项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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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其个人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公司派发股
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本变动的除外)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交所予以备
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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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的有关
规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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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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