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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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并明确授权范围。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
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主持人可指派大会
会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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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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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应
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
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
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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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
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
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相关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等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
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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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
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
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
分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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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
事;
(三)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选举每位董事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载的其他会
议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方式及股东身份确认将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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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其身份由网络投票提供方进行验证。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法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召开日前设置现场参会登记环节,但不得借此妨碍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依法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
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决策机构决定或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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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
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聘请的顾问以及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实身份可以出席会
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
(一)董事会报告;
(二)每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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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在股东会上通报、泄漏未曾披露且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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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
权益。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与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或者任意分散
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但每位董事当选者所得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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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股东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数总计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
投票权数,超过时则该股东所投全部投票权均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如有候选人的得票总数不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且因此导致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则股东会应就未当选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累积投票程序进
行再次进行投票表决。如再次表决仍不能补足应选人数但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要求,则
公司应在下一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补选。如再次表决仍不能补足应选人数且未达
到法定的最低人数要求,则本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
一轮选举程序。
如若 2 名或 2 名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少于所有其他已当选的候选人所得票
数、且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的应选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累积投票程序再次进行投票表决,直至选出该次股东
会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止。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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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
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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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交
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
《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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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