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建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均由 3-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成员及主任委
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确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
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
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专
门委员会职务。
专门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专门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
资料并起草议案。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会议通过
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发展战略管理部门,
负责收集资料并起草议案。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
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收集资料并起草议案。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会议
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薪酬考核部
门,负责收集资料并起草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
审议议案,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其他专门委员会根据履职需要召开会议。各专门委员
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门
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
时,由过半数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1 名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决议的表决,应当 1 人 1 票。
专门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名册、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会议决议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专门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审计(以下简称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由审计委员会、
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
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
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听
取年审注册会计师工作报告,并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
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
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
编制期间履行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年度报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
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实施细则》(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