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21: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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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经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
境、社会与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工作,完善 ESG 工作机制,
提升 ESG 管理实践能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
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
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
                   、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
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
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指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企业活
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股东(投
资者)
  、员工、客户、消费者、合作伙伴、供应商、债权人、媒体、
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区公众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中心、各分子公司(以下简
称各单位)
    。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
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管理活动中,关注 ESG 相关领域的实践提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
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切实完善 ESG 相关行动和管理,
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企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融合统一。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第七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
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信息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
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公司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生产经营等重
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积极践行“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绿色发展”的企
业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
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
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
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
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
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
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 ESG 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公司 ESG 工作目标应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
一,追求发展战略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结合。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 ESG 管理应覆盖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全方
位、全过程,关注和影响公司全部的利益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 ESG 管理过程应与公司运营管理过程紧
密融合,按照统一标准对所属单位进行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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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同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协同利益相关方资源,将相关方
意见引入公司相关决策和管理改进过程。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 ESG 管
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一)公司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设立 ESG 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是推动公司
ESG 履行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为副组长,负责公司 ESG 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 ESG 管理具体落实;经营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
司 ESG 分管的专项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组员。
ESG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ESG 职责相关日常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ESG 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
理制度等;
   (二)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
   (三)ESG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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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要求及趋势;
ESG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执行单位
各自专业领域的ESG管理具体工作,规范ESG工作开展;
单位有关的 ESG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开展ESG实践活动,
并定期汇报工作执行情况;
完整性和时效性,符合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ESG管理工作由生产环保组、社会责任组和公司治理
组三个工作组具体负责,每个工作组由公司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其他职能
部门、各单位参与组成。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生产环保组由生产技术部(科技创新中心)牵头,发展部、产
业部、建设部、财务资产部、安全监察部、市场营销部、调度中心、营销
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及各单位配合,负责公司ESG管理中能源生产技
术标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绿色工程(场站)
                     、环境保护、科技创新、
生产经营成效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期管理目标和相关实施细则;
ESG管理工作计划,并负责推进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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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创新等方面ESG指标的管理,包括指标的收集统计、审核及调整等;
   (二)社会责任组由党委党建部牵头,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纪
检监察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物资管理部、财务资
产部、调度中心、营销服务中心和各单位配合,负责公司ESG管理中党的
建设、企业文化、乡村振兴、社区建设、公益活动、品牌建设、员工管理、
薪酬与福利、供应链管理、产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协调、
检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建设、共青团建设、员工管理、薪酬与福利、供应链
管理、产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的中长期管理目标和相关实施细则;
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建设、共青团建设、员工管理、薪酬与福利、供应链
管理、产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年度ESG管理工作计划,并负责推进
和落实;
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建设、共青团建设、员工管理、薪酬与福利、供应链
管理、产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ESG指标的管理,包括指标的收集、统
计、审核及调整等;
   (三)公司治理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党委党建部、纪检监察部、
党委办公室、法律合规部、物资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发展部、审计部、
各单位配合,负责公司ESG管理中公司党风廉政、法治合规、商业道德、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
责包括:
期管理目标和相关的实施细则;
方面的年度ESG管理工作计划,并负责推进和落实;
ESG指标的管理,包括指标的统计、审核及调整等;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
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
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
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
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
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
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
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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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
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
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
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
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
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
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
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开展职工培训,
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
通过培训教育,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和员工安
全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组织建设,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
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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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
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
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
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特点,积极推
进科技创新,切实提高电水气供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客户的相关
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或者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
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者供应商应当拒绝合作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
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
可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者转售上述信息牟
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响应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等
提出的建议和投诉,对于发现安全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切实保护相
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通过实施有效的环境
管理措施,统筹推进科技攻关,减少运营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和能耗,
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
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管理,加
强危险废物治理,推进清洁能源绿色发展。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电气水应急预案和保障供应机制,确保响
应及时,处理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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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应积极倡导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开展绿色环保培训及
宣传,提高公司和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环境保
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促
进社会发展。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履行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性活动方面的捐赠时,
应按照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
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安全生产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急体系、操作标准规
范,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公司及各单位定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保障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
隐患。严格执行作业标准,组织员工按章操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和应急管理制度进行及
时有效处置,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减轻损失;开展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严禁迟
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
的履行情况,形成年度ESG报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第五十条 公司年度ESG报告编制分为资料搜集、报告撰写、报告设
计、报告审核、修改定稿五个阶段,一般于每年第四季度启动,组织安排
编制任务,次年与年度报告一起正式对外发布。
   第五十一条 公司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官网公开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
披露前,负有对公司重要信息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
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十三条 公司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多种渠
道对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五十四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
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12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
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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