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经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
作的有效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五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审议
确认。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会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会
成员人数。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
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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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有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不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
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审计
部是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
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四)其他由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财务资产部、法律合规部是委员会的支持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协
助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对委
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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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法治建设、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的有效性;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二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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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部应当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时,重
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计计
划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二)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委员会重点关注
事项保持一致;
(三)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保证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四)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题以及管理层改正问题的及时
性。
第十四条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时,须同时报送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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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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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况。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
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
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法律合规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
理体系(包括制度流程和方法技术等)
;
(二)负责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三)负责收集风险初始信息并就该等信息及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等事项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供委员会进行论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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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法律意
见,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
(五)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督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
险情况进行评估。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
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时,重
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如项目合伙人以及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期限、外部审计机构消除或者降低独立性威胁的措施等;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有效性,如相关技术
标准的执行情况,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和项目质量复核制度的运行有效
性等;
(三)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产生重大差异及原因;
(四)外部审计机构与委员会沟通的频次及质量,是否就影响财
务信息的重大问题、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者障碍、内控审计
发现的重大缺陷等与委员会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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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包括是否充分了解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和风险,是否就重大审计问题、重大风险评估
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是否施行有效的审计程序等;
(六)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保障情况,包括项目组的人员数量、
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经验和时间等资源配置,审计项目合伙人及其
他资深人员是否参与整个审计过程等;
(七)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结果的依赖程度。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
计师进行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
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
、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
开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
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委员会
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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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财务资产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通知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视频)方式召开,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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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同意,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
会成员对议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邮件至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
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
中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会成员应当向召集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册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审计部、法律合规
部、财务资产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审议事项涉及法
律问题的,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应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列
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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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
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