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
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
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
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
的总称。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
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在
年度股东会上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
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
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
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
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
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
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五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
内容包括:
(一)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
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四)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五)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
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
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
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
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公司法律事务部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十二)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
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三)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
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
司董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
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财务
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
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务相关信息。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
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
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八条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
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
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
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
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
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
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
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
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
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
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
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用
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三十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
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
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三十一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
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
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
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
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七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
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
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
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
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
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