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泉股份: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2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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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新
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
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
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
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
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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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
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
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与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
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
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
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
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审计、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
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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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
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
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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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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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
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
整改并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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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评价、人员
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六章 内部审计执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
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被审单位应当充分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落实专门场所,配备内审联系人员,及时提供内审所需资
料等。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人员向公
司提出相应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举报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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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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