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2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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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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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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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联系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
行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如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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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裁)、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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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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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
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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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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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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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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