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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
规”)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
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该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
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
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次股东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3 项议案,为《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董
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选举齐战勇、张玉伟、宋立功、陈兆
震为非独立董事的 4 个子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包
括选举宋建波、尹志强、刘志东为独立董事的 3 个子议案)。前述议案的主要内
容已经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为 508,801,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247 名,代表股份 25,553,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247 名(代表 247 名股东),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25,553,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
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0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9,900,819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7457%。
议案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各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各子议案均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其中,选举齐战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8,472,3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3.1557%;选举张玉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同意 8,753,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2556%;选举宋立功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8,549,823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587%;选举陈兆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8,576,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3.5629%。
议案 3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各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各子议案均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其中,选举宋建波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8,827,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8,402,196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881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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