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版次
第三版
制度编号 BL〔01BA47〕号
发布日期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作为公
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
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报告重大事件,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记录并保管。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应确保重大未公开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上
报董事长,董事长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达到全体董事,如涉及需公开
披露的信息,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进
行表决的应按规定召集有关会议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视未公开信息对公司生产经营、股价波动等方面的影响,内部通报范
围可分:公司高管人员和职能部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股东、有关中介机构、证
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等。如涉及需进一步公开披露的信息,需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并
作相应的披露。
第五十条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起草主体为:
(一)各子公司、分公司;
(二)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
(五)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主体应确保提交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在确保所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的前提下,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送信息文稿;
(二)总经理办公会在审议通过相关信息后(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由董事
会秘书上报董事长确认,并根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或召开董事会审议;
(三)控股股东报送的信息,则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确认,并根据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或召开董事会审议;
(四)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要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全体
董事,根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的文稿或电子文档送达与该信息有
直接关系的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该信息在披
露时与董事会审议时通过的议案有重大变动(包括补充公告),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将公开
披露信息上报全体董事,如董事有不同意见,董事会秘书应上报证券交易所并作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在媒体刊登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保密信息
前必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经签字确认后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在确认其不违
反本制度及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才能刊登;公司本部在媒体刊登本制度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保密信息前由董事会办公室参与审核。
第五十四条 需要保密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
(二)正在进行之中尚未达到披露标准或尚未有实质结果的重大商业活动;
(三)与主要供货商、采购商进行的尚未生效的重大商业谈判;
(四)其他尚未公开披露、但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对市场股价产
生重大波动的事件。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如有违反,公司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要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财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
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要求,在公
司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具体时间另定)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凡发生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时,公司有关
职能部门、各相关子公司、分公司应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及董事会将按有关
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
的关联人进行各类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出具警告
函、内部通报批评,予以经济和行政记过处罚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可给与警告、内部通报批评,经济或
行政记过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
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拒绝有关要求。
第六十八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可向监管部门
报告并向该等人员或机构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公司信息
不真实、不客观的,公司可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该等人员或机构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公司可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七十一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公司可
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该等人员或机构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定义: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
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四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有相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 年 12 月修订版)同步废止。